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導讀:
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個人債務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此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那么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個人債務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此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關于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根據此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