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有

導讀:
其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2、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無關;
一、判斷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有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后共同債務如何承擔處理后債務承擔問題的意見及理由
1、第一種觀點是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2、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