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

導讀:
另一種意見認為簡單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偽造債務。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其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法律文書作為證據也不能機械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一種意見認為簡單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偽造債務。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其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法律文書作為證據也不能機械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關于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
在訴訟中經常出現一方當事人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則主張該債務系偽造或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此類債務的性質的認定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除外。因此排除這兩種除外情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債務糾紛生效法律文書直接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另一種意見認為簡單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偽造債務。故舉債一方應當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否則只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針對債權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被告的債務訴訟而在離婚訴訟中確定債務性質應從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來分析考慮兩個判斷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舉債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橐龇ǖ?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p>
雙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與離婚訴訟的特點一脈相承即解決婚姻內部權利義務的分擔問題。從舉證能力方面來看離婚訴訟當事人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收入支出情況一般應當是知悉的對是否存在舉債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舉證能力上是同等的。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其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法律文書作為證據也不能機械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