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導讀: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那么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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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