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

導讀: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關于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棣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據此依法判決二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原告的4800貨款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告李某在離婚后所欠原告的1428元貨款為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付被告喬某書寫的金額為1000元的欠條因欠條上未注明書寫日期原告又無證據證實該筆欠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應推定為該筆欠款為被告喬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