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能對抗債權人嗎

導讀: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能對抗債權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關于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能對抗債權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能對抗債權人嗎
1、不能
2、我國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債務承擔的效力和條件有哪些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①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②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③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