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合同中對債務承擔的規(guī)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

導讀: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合同中對債務承擔的規(guī)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關于離婚合同中對債務承擔的規(guī)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棣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痘橐龇ā方忉?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據(jù)此,依法判決,二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原告的4800貨款,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告李某在離婚后所欠原告的2028元貨款,為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付;被告喬某書寫的金額為1000元的欠條,因欠條上未注明書寫日期,原告又無證據(jù)證實該筆欠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應推定為該筆欠款為被告喬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