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導讀: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痘橐龇ā方忉專ǘ┑?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痘橐龇ā方忉專ǘ┑?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關于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