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有效的 “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 ?

導讀:
財產協議要采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如有必要還可以將財產協議進行公證,通過公證使財產協議的內容更具備合法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財產協議的履行。
如何簽訂有效的 “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 ?
財產協議的含義及適用
財產協議的概念
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債務的認定,還有夫妻財產的處分等共同構成了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框架。婚前、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雙方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婚前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什么情形下建議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協議
1) 夫妻雙方財產保護意識高,均接受對于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2) 雙方資產或收入相差懸殊
3) 再婚家庭夫妻雙方傾向于明確各自的財產歸屬
4) 涉及家族企業或其他股東利益
5) 形婚人群
2.如何訂立有效的財產協議?
1. 財產協議有效的構成要件
(1)形式要件:
財產協議要采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如有必要還可以將財產協議進行公證,通過公證使財產協議的內容更具備合法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財產協議的履行。
(2)實質要件:
1) 訂立財產協議的夫妻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協議所約定的內容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 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協議無效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財產協議可以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1. 雙方可以就共同生活所支出的費用承擔進行約定。
2. 雙方可以約定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3. 可以就房屋權屬或房屋補償款、車輛、存款、股票等資產的歸屬進行約定。
4. 雙方可以就債務承擔的范圍進行約定,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但約定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外無法對抗債權人,除非債權人明知該協議。
財產協議中所約定的事項應注意哪些問題?
1.財產協議中只能對雙方的財產進行處分。
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夫妻二人只能對雙方名下的財產進行處分,避免將雙方父母、子女所共有的財產劃入約定范圍,如若財產協議的條款涉及對他人財產的處分,則該條款無效。
2.財產協議中所約定的事項不能顯失公平,否則對該事項的約定無效。
財產協議雖然體現著意識自治原則,但在訂立財產協議時也不能顯失公平,例如:約定夫妻雙方名下的所有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完全歸另一方所有類似的約定,就會有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有損案外人的利益,此時當事人一方就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無效的約定內容。
3.財產協議中涉及贈與的條款,如果未及時進行物權變更則可能面臨被撤銷。
雖然財產協議生效后即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可隨意撤銷,但是若約定“一方名下的房子歸另一方所有……”,雙方應及時去辦理過戶手續,否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贈與的房產,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前,贈與的一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如何訂立有效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含義及適用
1. 離婚協議的含義
離婚協議是雙方基于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 離婚協議的適用
離婚分為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但并非這兩種離婚的方式都需要訂立離婚協議,登記離婚的方式下,夫妻雙方前往民政局登記離婚時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而訴訟離婚的前提就是因為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離婚,因此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參與其中就夫妻矛盾、財產歸屬、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判決,最終雙方達成離婚的目的。因此,離婚協議往往是雙方協議一致前往民政局登記離婚時才適用。
離婚協議應包含的事項有哪些?
1.明確雙方的離婚事由以及簽訂協議書時雙方的行為能力
避免發生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被欺詐或被脅迫的情形,或因一方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導致離婚協議無效而后被撤銷。
2.明確子女撫養權的相關事項
離婚協議書首先需要明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其次是子女的撫養費金額、支付方式、支付年限及時間;最后,對于子女的探視時間與探視方式也可以進行具體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寫明財產的分配事項
要將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范圍先列明,然后就這些財產及債務的具體分配方案逐條寫清楚,防止產生歧義。
4.其他事宜
離婚協議是尊重夫妻雙方自由的意思表示的,因此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不損害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可以就住房、對一方的經濟補助等問題自由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