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

導讀: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7違反協議的責任。2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得強行約定婚姻關系的解除條件或限制條件此類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2“離婚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簽訂“離婚協議”后不離婚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7違反協議的責任。2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得強行約定婚姻關系的解除條件或限制條件此類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2“離婚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簽訂“離婚協議”后不離婚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關于“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
一婚內財產協議
1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后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后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得強行約定婚姻關系的解除條件或限制條件此類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其次如果協議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自動喪失監護權”類似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意味著父母一方自動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約定來排除另一方的監護權。但是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
最后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凈身出戶”問題。一般來說“忠誠協議”對于未履行忠誠義務的一方自愿放棄全部共同財產凈身出戶的約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將這份協議看作成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在約定條件發生時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類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具體案件請以當地法院判決為準)。
二離婚協議
1什么是“離婚協議”?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協議。
2“離婚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
(1)簽訂“離婚協議”后不離婚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這很多人都糊涂了為什么雙方自愿簽的協議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簡單因為“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關系為首要前提。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就是“離婚”除了男女雙方須達成離婚合意之外還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離婚條件”尚未成就時只能將這份協議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在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不得作為法院判決離婚時分割財產的依據。
正如前文所述“離婚協議”只有在離婚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約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處理該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看到這里也許會有人問“那什么時候才能主張“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呢?”答離婚以后使用。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看到這里大家都明白了嗎?“離婚協議”在離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內財產協議”卻不得隨意反悔哦!)
(3)如果“離婚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交叉使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千萬不要拿“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
舉個例子小王(男)和小張(女)是一對夫妻“小兩口兒”在一起過日子也算恩愛只是偶爾吵吵架斗斗嘴但也沒有什么原則性的矛盾。有一天夫妻二人吵架吵得很兇就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打算離婚并順帶把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都做了詳細約定。但是兩個人今天吵架明天就和好了這份“離婚協議”也被扔在了角落里。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有一天“小兩口兒”真的鬧僵了打算訴訟離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這份“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分割財產此時法院顯然不會將其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理由很簡單小張將“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了別忘了我們前文所講的“離婚協議”在真正離婚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溫馨提醒如果小王和小張在此之前只是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而沒有涉及離婚條件的話那么雙方在任何時候只要產生離婚糾紛就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來進行分割。
(2)離婚登記時后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效力優先于之前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