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導讀:
2004年雙方簽署了一份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歸王某所有離婚后陳某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人民幣1,000元并一次性給付王某5萬元。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陳某的婚姻關系并且按照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分割夫妻財產。王某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當初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審理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提交過涉及財產分割的協議故雙方自行達成的財產補償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收到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那么離婚訴訟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雙方簽署了一份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歸王某所有離婚后陳某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人民幣1,000元并一次性給付王某5萬元。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陳某的婚姻關系并且按照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分割夫妻財產。王某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當初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審理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提交過涉及財產分割的協議故雙方自行達成的財產補償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收到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關于離婚訴訟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區。
被告陳某男住上海市某區。
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2001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由于性格問題雙方爭吵不斷后來兩人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2004年雙方簽署了一份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歸王某所有離婚后陳某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人民幣1,000元并一次性給付王某5萬元。雙方持該份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由于其他原因沒有辦成功。雙方離婚一事也不了了之。雙方繼續處于分居狀態。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陳某的婚姻關系并且按照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分割夫妻財產。王某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當初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書。
被告陳某辯稱雙方當初是要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才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是以雙方離婚為前提的既然后來雙方并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那么該協議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提交過涉及財產分割的協議故雙方自行達成的財產補償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依據該協議要求原告一次性給付4至5萬元每月給付1000元子女撫育費之請求因審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無法支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收到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離婚訴訟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律師認為婚姻關系終止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身份關系消滅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