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導讀: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如果雙方在婚姻期間達成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協議約定,如果自愿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人民法院是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仍然按照《民法典》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判決,而不是按照雙方之間簽訂的財產協議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如果雙方在婚姻期間達成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協議約定,如果自愿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人民法院是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仍然按照《民法典》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判決,而不是按照雙方之間簽訂的財產協議約定。
那么如何約定,才能保障權利不受損害?難道雙方自愿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可以隨時反悔嗎?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不支持的是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分割,但是婚內財產約定,是有法律依據(不以離婚為前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達成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這樣的協議合法有效。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綜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達成的無附加條件(不以離婚為前提)的《婚內財產協議書》,若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案外人利益,則該協議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若雙方達成的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分割協議,則屬于附條件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如果雙方離婚未成,應當認定該協議所附條件并未成就,該協議沒有生效,協議條款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哪些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無效?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有以下5種情形是無效的: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婚內協議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1、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內收入歸屬的效力(1)一般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前財產、婚內共同收入歸屬的約定有效,夫妻雙方應當遵守。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婚內協議一方將自有房產贈與對方或者約定共有的,在房產過戶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贈與行為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
(4)婚內協議對離婚后財產分割、撫養、補償等事項作出約定的,因這些約定以離婚為生效條件,等同于離婚協議,所以離婚前不生效,任一方可隨時反悔。但協議中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等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同協議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5)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協議可撤銷,不過請求撤銷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因重大的誤解訂立,有證據的話通常法院也會撤銷該協議。
2、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1)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生效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時條件方成就,如果簽訂離婚協議而未前往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便雙方又訴訟離婚,該離婚協議約定的條款也不發生效力。
(2)如果離婚協議與婚內協議約定有沖突,以離婚協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