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在什么情況下有效

導讀:
在實踐中,在離婚財產分具體如何分割,夫妻雙方可先協議處理。簽訂婚前或者婚內財產協議的,如果對財產的處理及歸屬有明確約定,一般會以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關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在什么情況下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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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在什么情況下有效
第一,在自愿登記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雖然簽訂,但是三論解除婚姻關系的身份關系變動還是財產關系,其生效并非因為協議的簽訂,三是因為離婚登記而生效。雖然從外觀上看,兩者均因為離婚登記而生效,但是從邏輯關系上看,婚姻關系的解除是因為離婚登記這一公示形式而生效,離婚財‘分割協議則是因為婚姻關系解除而生效。
第二,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是因為離婚事實出現還是因為人民法院的確認發生法律效力,有一定爭議。在調解離婚中,當事人首先就離婚事項達成身勺及財產分割協議,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出具調解書,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調琿書這一法律文書僅僅是離婚的公示形式,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為離婚事實的達式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調解書的出具具有強制執行力。
第三,在判決離婚過程中,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作為分割財產的證據,是否發生效力,在法官的邏輯中,農然應當首先對是否離婚做出判斷,如果雙方當事人符合離婚的條件,則離婚財*分割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判決分割財產的依據??梢?,離婚訴訟中,離婚法律事實的完備仍然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按照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做出的判決使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的當事人的個人意思上升為公權力的意思,進而具有強制執行力。
從效力上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及于夫妻雙方,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不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前,夫妻對他人負有債務,該債務不會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成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夫或妻任何一方為部分或者全部清償,而不因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對該債務在夫妻雙方之間已經做出安排而受到影響。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絕,在夫或妻一方中按照協議不應當負擔該債務的或者超過協議約定承擔的份額為清償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其應當負擔的份額。實踐中,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雙方有可能在協議中約定雙方或者單方向第三人(如子女或雙方的其他被撫養人)給付一定得財產,此種情況下,第三人并不因此獲得請求權,如果夫或妻一方違約沒有按照約定為相應的給付行為,只有另一方有權對該違約行為提起訴訟。
離婚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約定,值得研究。有觀點認為,夫妻財產的共有人將其共有財產無償贈與其子女的行為恰恰符合贈與合同所要求的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要件,因此構成贈與合同。我們認為離婚協議中將房屋贈與給子女的約定并不能成立贈與合同,而是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