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導讀: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加以解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宜判歸女方,給男方折價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乘離婚之機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除必須堅持以上幾項原則外,還要注意,雙方對財產另有約定的,經審查合法有效,應按約定處理,以體現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那么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加以解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宜判歸女方,給男方折價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乘離婚之機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除必須堅持以上幾項原則外,還要注意,雙方對財產另有約定的,經審查合法有效,應按約定處理,以體現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關于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就是夫妻雙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或者女方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在農村,女方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2.堅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婚姻法》還特別規定了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這體現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精神,也是婦女實現離婚自由的經濟基礎。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照顧女方,可使婦女不因考慮經濟問題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加以解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如男方有條件的,也應當幫助其解決。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宜判歸女方,給男方折價款。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根據子女的生活和學習的需要,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3.堅持有利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
對于不宜分割的生產資料,應當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護它的實用價值。人民法院在分割這類財產時,應將其判給需要的一方,從而有利于生產的正常進行。若該項財產價值較大,應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財產時適當多分。 對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據該財產的來源,分給適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運動員獲得的獎牌;電影工作者、藝術家、科學家等獲得的金質獎章、獎狀以及類似的其他特定物,離婚時,應將這些特定物分給獲得者一方,同時相應考慮對另一方適當多分給一些其他財產作為補償。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某些祖傳文物、古玩、字畫等有特殊意義的財產,也應按此精神處理。
4.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由于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判決離婚,在分割財產時,一定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多分給其一些財產。這樣做雖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卻也能顯示法律的公正。
這里所說的過錯是指對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因第四章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生女孩而引起矛盾,挑起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但是,必須注意,對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卻不能不分給其財產,即使是有過錯的人,也應當允許其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凈身出戶”,這種要求和做法是不妥當的。
5.堅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夫妻離婚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共同財產分割掉。如夫妻一方借用企事業單位的桌、椅等家具;各企事業單位暫借給個人使用的液化氣灶和液化氣瓶等,都不能以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為借口,分給另一方所有。
特別是一些合伙經營的企業,在合伙人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財產,而是先要從合伙財產中分出該合伙人的應得財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乘離婚之機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除必須堅持以上幾項原則外,還要注意,雙方對財產另有約定的,經審查合法有效,應按約定處理,以體現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
對于離婚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被有關部門沒收或查封,離婚后,這些財產又因種種原因發還給一方,另一方以發還的財產屬共同財產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如確屬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的,應作為未分割完畢的遺漏部分,進行分割。
離婚過程中,往往會發生離婚當事人爭搶、毀壞、隱藏財產的現象。為此,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以后,應及時要求雙方當事人列出財產清單,并注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價格、新舊程度、來源、購買或得到的時間。如是存款,要求寫明賬號;現借給他人使用的,要求寫清借用人的姓名或提供借用單據等。
人民法院還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對雙方爭執的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以上五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三、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構成
1、適用的情形,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適用的情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請求權人,一般認為婚內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權人限于夫妻雙方,但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規定允許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提起(《俄羅斯聯邦家庭法》第38條)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別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