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導讀:
首先,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財產。那么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財產。關于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平均分割原則
平均分割原則是將夫妻共有財產調整分配,達到夫妻在雙方取得財產的價值上完全對等或大致相當的效果。“平均分配”只是“相對平均”,很多案件在判決中并不要求財產價值“絕對平均”。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照顧子女的權益。首先,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財產。
(2)照顧女方的權益。因為婦女為養兒育女,操持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為使得婦女離婚后生活有保障,女方應適當分多點財產,或在財產種類上將某些重要的財產如住房等分割給女方,或在男女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物盡其效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分割應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第10條規定,“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第11條規定,“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概而言之,哪方有利于財產的存續和創收,更有利發揮技術特長就考慮判該財產歸其所有,由取得財產的一方予對方補償。這種分割原則常運用在企業股權、生產經營收益類財產的分割上。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在《財產分割意見》前言中,首次提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實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將該原則演變成為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制度,在財產分割上則體現為對過錯方的少分或不分財產,對過錯方進行懲罰。
5、約定優先原則
夫妻雙方對財產處理有書面約定的,為尊重當事人意愿,分割財產時以約定為準,除非約定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的分割處理。
夫妻財產分割要注意的問題
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7、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8、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