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在婚后加上對方名字,離婚后該怎么分割呢?

導讀: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就算三套房產都是男方一人出資全款購買,但是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就是&ldquo,法院考量最終庭審的時候,法院認為既然房本上加入了喬女士的名字,登記為雙方共有,那么房產的確為夫妻共有,喬女士認為:房本上已經加了自己的名字,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但如果女兒以后跟自己過,她需要照顧女兒,也為了能給女兒更多的保障,那依法應該多分,所以喬女士應當分得六成房產,且女兒應該判給她,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并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屬合理范疇,所以二審維持原判。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屬個人所有。但是總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婚前全款購買了房產,婚后把配偶名字加入房本,離婚后該怎么分割呢?如果婚前房產太多,婚后都加上了配偶的名字,離婚的時候分一半出去,任誰都會肉疼得睡不著覺。
今天就來給大家“現身說法”,分享一列類似案例給大家解讀這個問題。
此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男方有三套婚前全款房,在婚后均加上了自己妻子的名字。后來因為男方不工作在家全職帶女兒,女方又一門心思撲在工作上很少陪伴女兒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女方要求分得六成房產,并且兩人都在爭奪女兒的撫養權。這個案件持續周期也算是比較長,經過了一審、二審,最終總算判決下來。
算計房產,爭奪撫養權
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婚后育有一個女兒。王先生在婚前擁有三套全款房產,一套自住,兩套出租。和喬女士結婚后,王先生將所有房產都加上了喬女士的名字。
當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喬女士表示:丈夫多年不外出工作,早已與社會脫節,家里的開銷大多都是由自己來支付,而且對她關心不夠,喬女士無法容忍遂提出離婚。王先生卻認為:自己雖然沒有工作,但是一直都有穩定的房租收入,而且女兒一直是自己在照顧。妻子也比較強勢,家里大小事務都要做主,從不與他協商,兩人多年來爭吵不斷,并且自己也有承擔一部分的家庭開支和女兒的撫養費。
各有各理由
其實兩人對離婚并沒有異議,只是在房產分割和女兒撫養權方面產生了糾紛。
喬女士認為:房本上已經加了自己的名字,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但如果女兒以后跟自己過,她需要照顧女兒,也為了能給女兒更多的保障,那依法應該多分,所以喬女士應當分得六成房產,且女兒應該判給她。
王先生認為:買房時他與妻子還是陌生人,后辦理房產證時,因為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所以這三套房是屬于他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至于女兒,一直跟著自己生活,自己也照顧得更多,把女兒判給自己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法院考量
最終庭審的時候,法院認為既然房本上加入了喬女士的名字,登記為雙方共有,那么房產的確為夫妻共有。但并不意味著夫妻共有就必須對半分,這還要考慮這三套房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比較夫妻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
也就是說,誰出錢多、出力多,誰就占得多!比如兩個人合伙買50萬的車,一人出資40萬,一人出資10萬,分割的時候如果對半分,那對付出多的那一方就略顯不公。最終,法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針對三套房產的一審判決為: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后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就算三套房產都是男方一人出資全款購買,但是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就是“贈與”!既然已經贈與給了女方,那么在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共有份額的前提下,就應一人一半。
后經法院二審表示:雖然這三套房產都有女方名字,為雙方共有,但并不意味著“一人一半共有”,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并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屬合理范疇,所以二審維持原判。
其實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也是有相應法規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所以,不要認為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是加上配偶的名字,對方就有了一半的產權。哪怕是夫妻婚后一起買的房,在離婚后的財產分割中也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對家庭的付出、子女的照顧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最后,無論夫妻雙方的婚姻最終是否會走到結束的那一步,對孩子的關愛和保障都是不能少的。就算是為了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婚姻結束時也不要鬧得“一地雞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