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如何分割財產

導讀:
此案系婚姻法修正后上海市首例判決適用過錯責任賠償的離婚案件。本案中薛國璋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尚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即離家與吳某租房共同生活,違背了婚姻法確立的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義務。薛國璋對配偶的拋棄與不忠,侵犯了邵秀麗作為其合法妻子的權利與尊嚴。一種意見認為,離婚訴訟本身就是復合之訴,包含了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諸多不同請求事項,損害賠償的請求與這些并無二致,不應以反訴方式提出,法院在審理中一并處理即可。本案采用了第二種意見,對邵秀麗的賠償請求按反訴受理,與離婚之本訴一并審理。那么以案說法: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如何分割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案系婚姻法修正后上海市首例判決適用過錯責任賠償的離婚案件。本案中薛國璋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尚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即離家與吳某租房共同生活,違背了婚姻法確立的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義務。薛國璋對配偶的拋棄與不忠,侵犯了邵秀麗作為其合法妻子的權利與尊嚴。一種意見認為,離婚訴訟本身就是復合之訴,包含了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諸多不同請求事項,損害賠償的請求與這些并無二致,不應以反訴方式提出,法院在審理中一并處理即可。本案采用了第二種意見,對邵秀麗的賠償請求按反訴受理,與離婚之本訴一并審理。關于以案說法: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如何分割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上訴人邵秀麗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01)靜民初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在收到原審法院催交上訴費的通知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上訴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人邵秀麗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原審判決執行。
此案系婚姻法修正后上海市首例判決適用過錯責任賠償的離婚案件。本案中薛國璋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尚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即離家與吳某租房共同生活,違背了婚姻法確立的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義務。薛國璋對配偶的拋棄與不忠,侵犯了邵秀麗作為其合法妻子的權利與尊嚴。這種侵權主要表現在給對方帶來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邵秀麗在極度的精神痛苦下由親屬、朋友陪伴半夜“捉奸”,其行為雖不可取,但能為普通人原有。
鑒于邵秀麗提供的多項證據,綜合起來已能充分證明薛國璋與吳某非法同居,且關系相對穩定、持續較長時間,故法院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無過錯方邵秀麗獲得損害賠償,以金錢形式部分彌補了其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法院對于同居關系的這一掌握,與此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精神一致。至于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從加害方的過錯程度及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加以確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薛國璋賠償邵秀麗2萬元也是比較適當的。
【律師評析】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卜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內容。同時,規定了違反婚姻原則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即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page]
本案除了在實體上具有典型意義外,在程序上亦有值得關注之處。本案被告在審理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該請求是否應以反訴方式提出?對此,審判實踐中有爭論。一種意見認為,離婚訴訟本身就是復合之訴,包含了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諸多不同請求事項,損害賠償的請求與這些并無二致,不應以反訴方式提出,法院在審理中一并處理即可。
另一種意見認為,婚姻關系中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與其他請求相比具有獨立性,以反訴處理更順理成章。損害賠償的請求是一種基于侵權的給付之訴,與婚姻案件中其他請求事項的性質存在明顯不同之處。凡是由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均應當以反訴的方式提出,由反訴原告預付反訴費用(其訴訟費收取按普通給付之訴的標準,而不按婚姻案件中所涉財產的標準收取),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采用了第二種意見,對邵秀麗的賠償請求按反訴受理,與離婚之本訴一并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