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導讀:
同居關系析產是指具有同居關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就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關系期間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同居關系析產的處理方式
同居關系析產是指具有同居關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就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若當事人長期同居生活的事實被認定,關于解除同居關系后的析產問題,存在以下情形:
1、無效、可撤銷婚姻引起的同居關系
《民法典》第1051、1052、1053條規定了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無效婚姻與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在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前的共同生活期間,積累的財產分割或育有子女撫養問題屬于同居關系糾紛。
2、離婚后再共同生活引起的同居關系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夫妻離婚后不離家,可能是一時沖動離婚后選擇再次共同生活但未再辦理婚姻登記,也可能一開始便是為了政策而辦理的所謂“假離婚”(注意,假離婚只是當事人心中的情感稱謂,領了離婚證就是真離婚)。
不管怎樣,離婚后再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屬于同居關系,不同于離婚前的婚姻關系,其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亦不完全適用婚姻夫妻共同財產。
3、未婚同居關系
一般是以感情基礎為前提,在結婚前或訂婚后(或有環節),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他人的婚姻。在此期間引發的糾紛屬于同居關系糾紛。
本文討論的是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者管理所得的財產。同居關系畢竟區別于婚姻關系,同居中的共有財產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明確為個人單方繼承、贈與的財產或是個人所得、管理的工資收入或一方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形下等均屬于個人財產,不在此分割范圍內。因此,就以上情形的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無約定,根據當事人長期同居的生活事實,能夠認定各自財產份額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額分割;如同居期間財產已經混同,無法區分份額的情況下,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約定各自所有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最高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這條法律規定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性質給出了明確的定性。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共同共有,顧名思義,就是不分份額的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合法結為夫妻的婚姻關系,這里的前提是必須證明同居期間雙方在生活經濟上關系非常緊密,已形成財產上的混同。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被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形有:同居期間,有證據表明雙方已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未約定各自所有,但互相沒有資金往來,各自管理收入,未共同購置任何財產,沒有發生財產混同;或者雖取得于同居期間,但財產來源于一方父母,另一方未做任何貢獻等等。
可見,并不是只要同居就能以共有財產要求分割,“已發生財產混同”是非常重要的證明要點。主張分割財產的,必須提供付款憑證、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購置發票等證據積極進行舉證。否則,即便同居多年后分手,因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仍有可能按照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方式處理。
具體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根據貢獻大小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通過這條規定可以發現,同居關系雖有別于夫妻關系,但仍然遵循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若同居期間一方存在出軌、家暴或其他重大過錯的,分割共有財產時,法院將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具體如何進行多分,就要結合過錯程度的大小,以及財產標的多少,根據具體案情做出裁判。
另一方面,根據以往的判例,若同居期間某項財產的取得,主要依賴于一人的貢獻,另一方貢獻較小的,法院在酌定財產分割比例時,通常會參照貢獻程度的大小,做適當的傾斜,以確保財產得以公平分配。
綜上,同居關系雖有別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在特定情形下,其分割財產的思路與夫妻關系有諸多近似之處。由于同居相較于婚姻,有著更容易締結且更為自由、關系的維持極其不穩定等特性,遇到財產爭議時,如何證明曾經存在同居事實,通常成為案件的第一爭議焦點。因此,同居期間涉及較多財產的,不妨通過提前訂立協議的方式,約定各方權利義務,以避免日后產生爭議,保障同居期間自身的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