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的辦法 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書怎么寫

導讀:
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又同居的,可能涉及同居產生產生相關財產的問題。同居后財產的分割原則都是法律有相關規定的。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的辦法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認為其依法有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遼XXXX出租車出賣款。那么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的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又同居的,可能涉及同居產生產生相關財產的問題。同居后財產的分割原則都是法律有相關規定的。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的辦法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認為其依法有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遼XXXX出租車出賣款。關于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的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又同居的,可能涉及同居產生產生相關財產的問題。同居后財產的分割原則都是法律有相關規定的。在相關的法規中,可以找到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相關依據。下面,大律小編為您整理提供。
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的辦法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后的糾紛就可以避免。雖說在兩人感情好時,這么做似乎有點難以啟齒,但是與可能會因為權益不清而導致的尷尬和傷害相比較,兩個人理智地進行約定還是值得的。
在實踐中遇到離婚后又同居的現象不多,但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就是解決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的規定。希望你閱讀了有相關的了解。如果你需要了解同居后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大律網站。
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書怎么寫?
在遇到夫妻離婚法律關系中,都是需要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好財產分割才不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糾紛,對于夫妻訴訟離婚的,在原告起訴的時候,就需要在起訴狀寫明關于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
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書原告:XX女19XX年X月XX日生
住址:市XX街XXX號
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遼GTXXXX出租車的出賣款總計120000元。
事實與理由
本案原、被告雙方于XXXX年X月XX日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遼GTXXXX出租車從事經營活動。后感情不和準備協議離婚,因原、被告雙方均愿意保留該車的所有權,故在離婚時未能就該車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當時該車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離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解決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絕提供該車的下落。原告對此產生懷疑經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離婚的前一天就私下變賣了該車。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認為其依法有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遼XXXX出租車出賣款。故訴于貴院,請支持訴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XXXX年X月XX日
離婚財產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特征和數量。
2.原物購買時的價格,如存在購買物品的發票,應一并提交給法院。
3.財務購買日期、接受他人贈與的物品的日期、繼承財產的日期。在財產分割中,取得財產的日期對于確定其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起關鍵作用。
4.財產來源,即這些財產是怎樣取得的。
5.財產存放地點,不動產要寫明坐落地,物品要寫明存放處,存款要寫明賬號、存于何處。
6.物品現在的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