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法

導讀:
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法在當今社會,男女沒有經過婚姻登記而同居生活,已經司空見慣,男女雙方因關系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也不足為奇。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關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那么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法在當今社會,男女沒有經過婚姻登記而同居生活,已經司空見慣,男女雙方因關系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也不足為奇。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關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關于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法
在當今社會,男女沒有經過婚姻登記而同居生活,已經司空見慣,男女雙方因關系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也不足為奇。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時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婚姻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