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未婚同居是普遍的現象,同居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為戀愛期間的同居,有的是認為同居就算已經結婚,屬于事實婚姻,還有的是因為婚姻無效,生活期間依法被認為是同居期間等。雖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可能產生財產關系、子女撫養關系或其它債權債務等法律關系。在雙方解除同居時需要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理,那么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怎么分割呢?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怎么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當事人之間如果是協商解除同居關系的話,同時也可以自行對財產進行分割,要是協商不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直接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可以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撫養以及債務等問題作出判決。具體理由如下: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復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于同居關系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于應當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后,系根據民法中關于共有關系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分割與同居關系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分割存在什么區別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適用法律的規定。法律詳細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范圍,并對婚姻期間的債務承擔也作出了詳細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共同債務的承擔,體現了婚姻雙方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而在同居關系中,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不能適用婚姻法,只能適用其他的民事法律法規,按照一般共有關系處理。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一般共有即為按份共有。又根據法律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因此,在同居人主張分割同居關系期間財產時,應當舉證證明其出資數額及份額比例,在同居人未出資或不能證明其已相應出資的情況下,不能按照婚姻共同財產處理,推定同居人享有權利。這種對共同財產性質的認定,在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中,截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