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有哪些規定

導讀: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那么民法典的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關于民法典的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二、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收養關系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解除的。一般解除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
(四)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養子女年滿8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收養關系,在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后,當事人再去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