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辦收養證成立收養關系嗎

導讀: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我國明確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但應當注意的,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收養、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那么民法典中未辦收養證成立收養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我國明確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但應當注意的,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收養、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關于民法典中未辦收養證成立收養關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未辦收養證成立收養關系嗎
收養關系是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所以沒有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無效收養行為】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哪些情形可以導致收養關系終止
原則上,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由于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收養關系的惡化與事實上的解體。因此,我國明確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有: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一致,同意解除的。但應當注意的,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收養、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如果養子女不同意的,雙方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