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確立收養關系

導讀: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送養孩子時也可以跟對方簽訂收養協議,不過,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收養人的利益,否則的話就無法辦理收養登記。那么民法典如何確立收養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送養孩子時也可以跟對方簽訂收養協議,不過,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收養人的利益,否則的話就無法辦理收養登記。關于民法典如何確立收養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如何確立收養關系
民法典規定,收養關系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成立,所以是否辦理收養登記是收養是否成立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養不起孩子能將孩子送給別人養嗎
按規定,送養人要具備以下的條件:
1、孩子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而監護人通常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
2、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比如雙方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是身體有殘疾等又無經濟來源。
因此,實在養不起孩子,并且送養人符合以上情況的,即可以將孩子送給別人養。
并且,送養孩子時收養人也要具備法定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已經年滿三十周歲;
2、收養人須無子女;
3、收養人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另外,送養孩子時也可以跟對方簽訂收養協議,不過,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收養人的利益,否則的話就無法辦理收養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