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作廢嗎?

導讀:
《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綜上可知,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是無效的。經審查,該收養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條的規定,其收養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同時,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那么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作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綜上可知,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是無效的。經審查,該收養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條的規定,其收養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同時,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關于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作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嗎?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導致收養關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律圖小編馬上為你詳細解答以上問題,希望我們的解答對你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裨益。
一、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導致收養無效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收養主體不合格:
(1)收養人不合格。《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2)被收養人不合格。被收養的人已滿20周歲、不屬于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導致收養無效。
3、因合法性不具備而導致收養無效。《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綜上可知,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是無效的。
二、延伸補充:
收養公證書
()××字第××號
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被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茲證明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自愿將×××(被收養人姓名)送給他人收養,
收養人×××、×××愿意收養×××為養子(女)。
經審查,該收養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條的規定,其收養
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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