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的規定是什么

導讀:
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①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那么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的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①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關于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的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解除收養關系所需證據:
(1)收養關系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
(3)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身份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系有什么法律后果
人身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②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③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②收養關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③收養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④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