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是解除同居關系關系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因此必須慎重處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盡管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予受理。那么解除同居關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是解除同居關系關系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因此必須慎重處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盡管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予受理。關于解除同居關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
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何謂“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現階段的同居關系主要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居住在一起。雖然同居是雙方自愿的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關系關系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因此必須慎重處理。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同居關系如何解除,實踐中,均是參照婚姻關系的解除辦理。
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協議方式,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其二,訴訟方式,即一方將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對于同居關系案件的解決,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法律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法律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而《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于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對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盡管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予受理。本文中關于同居關系的解除,主要是解決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一并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