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結婚不領證同居關系解除后共同財產怎樣分配

導讀:
2001年,小張與小趙按照農村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同居期間沒有子女。但是,小趙經常對小張實施家庭暴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兩人解除同居關系,但財產問題一直未解決。由此可見,兩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無論是否生育子女,其婚姻關系均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財產的訴訟。這一糾紛中,小張說在同居期間蓋了三間瓦房,購買了一輛汽油三輪車,這些財產,應當與小趙協議處理。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也不會支持的。那么兩人結婚不領證同居關系解除后共同財產怎樣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小張與小趙按照農村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同居期間沒有子女。但是,小趙經常對小張實施家庭暴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兩人解除同居關系,但財產問題一直未解決。由此可見,兩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無論是否生育子女,其婚姻關系均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財產的訴訟。這一糾紛中,小張說在同居期間蓋了三間瓦房,購買了一輛汽油三輪車,這些財產,應當與小趙協議處理。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也不會支持的。關于兩人結婚不領證同居關系解除后共同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小張與小趙按照農村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同居期間沒有子女。在這之后,共同生活中,兩人蓋了三間瓦房,購買了一輛汽油三輪車。
但是,小趙經常對小張實施家庭暴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兩人解除同居關系,但財產問題一直未解決。解除同居關系后,財產怎么辦呢?
說法
《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兩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無論是否生育子女,其婚姻關系均不受法律保護。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財產的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