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解除同居關系彩禮怎樣分配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男女未婚同居的,仍然未婚同居,但有些男女會按夫妻關系處理財產,甚至有些女方會向男方收受彩禮,而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贈送的,那么民法典中解除同居關系彩禮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解除同居關系彩禮怎樣分配
男方支付彩禮,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是同居的,解除同居關系時,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彩禮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