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協議能否公證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情侶同居的情況,在同居開始的時候可能還會為了避免日后產生金錢等方面的糾紛而簽訂一份同居協議,這樣更好的證明了雙方同居的關系,在雙方分手的時候又可能會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那么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協議能否公證呢?下面讓我們隨大律網小編一起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一、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協議能否公證
能。協議也就是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是可以公證的,所以,解除同居關系協議能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二、簽訂的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1、協議是雙方意愿表達真實,這個從字面上都可以理解了,就是簽這個協議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都同意簽的。
2、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如果協議一方利用暴力威脅逼迫你簽合同,這種情況下簽的協議是無效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協議,也是無效。
總結上述大概可以這么說,如果同居雙方簽訂的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惡意損害公私財產,這樣的協議通常是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依法支持你的請求,給予公正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