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能否要回彩禮

導讀:
彩禮是我國古代時就已經存在的婚嫁習俗,而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是很常見的,甚至在同居時就支付了彩禮,但有時候遇上突發的事情可能雙方就無法順利結婚,那么民法典對于解除同居關系能不能要回彩禮是怎樣規定的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
一、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能否要回彩禮
雙方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證明己方給付了對方什么財產
1、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
2、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情世故中,金銀首飾、現金交付一般都無收據,若亦無他人見證又無禮單的話,只能通過后期錄音取證了。故也在此提醒大家一句,在下聘禮的時候附上禮單,能有效避免諸多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