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未領結婚證,是該申請解除同居關系還是起訴離婚

導讀:
若雙方同居而未辦理結婚登記在1994年2月1日后的,一方想解除其同居關系的,可以先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后婚姻效力從二人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時開始計算,法院即按正常離婚程序審理;雙方不同意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那么夫妻雙方未領結婚證,是該申請解除同居關系還是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雙方同居而未辦理結婚登記在1994年2月1日后的,一方想解除其同居關系的,可以先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后婚姻效力從二人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時開始計算,法院即按正常離婚程序審理;雙方不同意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關于夫妻雙方未領結婚證,是該申請解除同居關系還是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