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導讀:
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的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的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那么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的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的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關于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的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的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當同居關系雙方感情破裂時,該如何解除同居關系呢
根據不同的情況,我們做以下分析:
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后要求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5、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6、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
7、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即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