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怎么賠償女方

導讀: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的應當區別對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之規定如果在案件受理前未補辦結婚登記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并無別的選擇。
現實中經常碰到這樣的情況同居期間同居的女方由于輕信對方的話或者疏于保護自己的權利在多次人流甚至生育子女的情況身心均受到較大傷害一旦男方提出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會非常被動。此時女方往往采取向對方主張巨額賠償的策略但是這張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
其次從法理及立法原意來看一方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無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法律不予強加干涉但雙方當事人應當預見到這種生活方式背后所隱藏的巨大法律風險。從法律權利義務的角度來看同居關系中的當事人與婚姻關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難能夠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樣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法律并不保護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的應當區別對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之規定如果在案件受理前未補辦結婚登記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并無別的選擇。
綜上法院一般不保護同居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
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同居期間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比如隱私權、財產權等當然可以向對方要求索賠的只不過此時的“索賠”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關系而要求對方給予的賠償。
首先明確一點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不管是哪一方都無權要求對方進行賠償。要是在解除同居關系的過程中涉及到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共同財產或的分配或承擔問題則此時法院是可以對這些內容進行判決的。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民法典》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不能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因為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解除同居關系不需要任何的程序,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也不需要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離婚后一方能要求另一方賠償,前提條件是婚姻關系的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