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時是否解除同居關系

導讀:
因為《婚姻法》關于對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之內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其保護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理后即應作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判決。女方分娩后,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那么女方懷孕時是否解除同居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婚姻法》關于對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之內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其保護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理后即應作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判決。女方分娩后,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關于女方懷孕時是否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女方懷孕時能否解除同居關系
女方同居期間懷孕,男方可以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婚姻法》關于對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之內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其保護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懷孕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男方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即應作出解除同居關系的判決。
二、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關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限制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婚姻法二十七條保護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嚴肅執法,對男方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即應作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判決。女方分娩后,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