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必須判決

導讀: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必須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于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必須判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必須判決
解除同居關系并不一定要法院判決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定義
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
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