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否必須判決離婚

導讀:
事實婚姻是否必須判決離婚事實婚姻并不必須判決離婚。事實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要根據實際來解決。那么事實婚姻是否必須判決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婚姻是否必須判決離婚事實婚姻并不必須判決離婚。事實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要根據實際來解決。關于事實婚姻是否必須判決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婚姻是否必須判決離婚
事實婚姻并不必須判決離婚。事實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
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要根據實際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