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的糾紛是否可以訴訟

導讀:
2003年6月雙方關系開始惡化,常因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爭吵不斷,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與陳某聯系,陳某多次尋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見,于是陳某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但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可以起訴?本案陳某與林某的情形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陳某僅要求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同居關系包括廣義的同居關系和狹義的同居關系。那么解除同居關系的糾紛是否可以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6月雙方關系開始惡化,常因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爭吵不斷,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與陳某聯系,陳某多次尋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見,于是陳某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但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可以起訴?本案陳某與林某的情形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陳某僅要求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同居關系包括廣義的同居關系和狹義的同居關系。關于解除同居關系的糾紛是否可以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陳某與林某2001年7月自由戀愛,同年10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開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6月雙方關系開始惡化,常因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爭吵不斷,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與陳某聯系,陳某多次尋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見,于是陳某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但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可以起訴?
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未婚同居感情不和時一方能否請求法院解除兩人的同居關系?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北景戈惸撑c林某的情形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陳某僅要求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同居關系
包括廣義的同居關系和狹義的同居關系。廣義的同居關系,是一種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從這種含義理解的話,可以形成同居關系的情形很多,范圍也很廣。與自已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于廣義上的同居關系。狹義的同居關系,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是兩個異性者以性和愛為基礎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且強調“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即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