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的債務解決方式有哪些

導讀:
對于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婚姻法也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系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解除同居關系的債務解決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婚姻法也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系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于共同生活。關于解除同居關系的債務解決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婚姻法也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這樣處理: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系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二)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系。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