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離婚財產劃分

導讀:
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如果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雙方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那是婚姻法承認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下雙方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同時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原則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是以夫妻名義,那也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婚同居,這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那么同居離婚財產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如果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雙方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那是婚姻法承認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下雙方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同時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原則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是以夫妻名義,那也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婚同居,這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關于同居離婚財產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離婚財產分割
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尤其是戀愛關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比如雙方財產混同放在一起分不誰是誰的了,那要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按份共有。
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如果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雙方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那是婚姻法承認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下雙方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同時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原則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是以夫妻名義,那也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婚同居,這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物權法》第103條
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