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如何分割,同居期間買房財產分割

導讀:
未結婚登記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如何分割:同居關系當事人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同居生活期間所得的收入或購置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共同法律行為所得,當事人要求分割的,應當予以支持。
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如何分割
同居關系財產是指具有同居關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就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若當事人長期同居生活的事實被認定,關于解除同居關系后的析產問題,存在以下情形:
1、無效、可撤銷婚姻引起的同居關系
《民法典》第1051、1052、1053條規定了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無效婚姻與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在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前的共同生活期間,積累的財產分割或育有子女撫養問題屬于同居關系糾紛。
2、離婚后再共同生活引起的同居關系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夫妻離婚后不離家,可能是一時沖動離婚后選擇再次共同生活但未再辦理婚姻登記,也可能一開始便是為了政策而辦理的所謂“假離婚”(注意,假離婚只是當事人心中的情感稱謂,領了離婚證就是真離婚)。
不管怎樣,離婚后再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屬于同居關系,不同于離婚前的婚姻關系,其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亦不完全適用婚姻夫妻共同財產。
3、未婚同居關系
一般是以感情基礎為前提,在結婚前或訂婚后(或有環節),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他人的婚姻。在此期間引發的糾紛屬于同居關系糾紛。
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者管理所得的財產。同居關系畢竟區別于婚姻關系,同居中的共有財產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明確為個人單方繼承、贈與的財產或是個人所得、管理的工資收入或一方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形下等均屬于個人財產,不在此分割范圍內。因此,就以上情形的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無約定,根據當事人長期同居的生活事實,能夠認定各自財產份額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額分割;如同居期間財產已經混同,無法區分份額的情況下,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著巨大變化,越來越多的單身男女選擇同居生活而不辦理結婚登記。雖然單身男女同居是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已不再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但法律對該種行為的保護力度并不大,因此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同居期間買房財產分割
同居關系當事人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同居生活期間所得的收入或購置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共同法律行為所得,當事人要求分割的,應當予以支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只解決基于這種同居關系所附帶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僅對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為共同共有,其他形式的同居對財產不會產生影響。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三、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處理,而應適用《民法典物權編》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按一般共有處理,有約定,按約定處理;無約定,根據當事人同居的事實,能夠認定各自財產份額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額分割,并結合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因素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