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共同買房分手后怎么處理

導讀:
戀人買房,籌備未來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是有很多事情不與愿為,最終導致分手。關于戀人共同買房分手后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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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共同買房分手后怎么處理
一般來說,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屬于誰的。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產權證,則看購房合同是否是兩個人名字),則按照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能夠證明出資,若房屋歸登記人所有,登記人應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里有個前提,即出資方能夠證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沒有證據,也難以保障。
案例:
張強和王芳是一對情侶,雙方為籌備結婚,于2003年5月共同購買了一套價格49萬余元的房產,并與房產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所購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稅等由張強支付,張強還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組合貸款30余萬元。2004年,兩人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經有關部門核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張強和王芳兩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張強出資裝修了房屋。但此后雙方為瑣事發生糾紛,感情破裂。分手后,兩人多次協商處理共同購買的婚房未果。王芳遂訴至法院,要求根據房屋權共同共有的事實,分割系爭房屋。分割方案為房屋可以歸張強所有,張強須按目前平均價支付其一半即65萬元。庭審中,張強不同意分割系爭房屋,他認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結婚,首付款和契稅都是自己支付的,購買時王芳提出要作為共同購買人,自己是基于雙方要成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現在雙方戀愛關系已經終止,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的角度,王芳都不能對房屋享有權利。
分析: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產權人以登記為準。系爭房屋的權利人為張強和王芳,雙方對此都沒有異議,應認定該房屋為張強和王芳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爭房屋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爭房屋購買的錢款(包括貸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資進行了裝修,原告王芳并沒有出資。依照法律規定,在分割上應當適當考慮雙方應得份額,故原告王芳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場價進行分割的要求,與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該套房屋權利歸被告張強所有,張強應支付原告王芳房屋產權折價款7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