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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私了之后還能追加賠償嗎

郭銘芝律師2024.01.19147人閱讀
導讀: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趙某對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的過錯大小是認定本案事實的關鍵因素。

本案雖系一起普通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但因雙方對案件事實各執一詞又均無實據,因此,審判人員有必要對案涉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責任承擔通過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等因素進行認定。上述事實的認定是案件作出最終裁判的基礎,有助于本案案件事實的最終認定。

關于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原告趙某在庭審中陳述,事發時正值雨雪天氣,天又黑,其因撿手機接電話時不慎撞到了張甲的車輛,當時其車上的氣囊彈出,車燈撞壞,其感覺頭暈;被告張甲陳述事發時其車輛停放在路邊,事發后車輛左前輪脫落,其本人受傷較為嚴重;第三人孫某陳述,張甲曾對其稱被醉駕女子駕車撞了。關于原告趙某當時是否構成酒駕或醉駕,因交警部門未到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調查,現已無法查清,但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圖片可以確認,事發后,雙方車輛均受損嚴重,雙方人員也有不同程度的傷害。

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張甲的50 000元,用于張甲維修車輛及治療傷情,余款多退少補。另外,案發地點為劉某、趙某住所地所在的村莊。根據以上事實,足以推定,趙某已自認其作為該次事故的肇事方,并承擔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對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報警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的肇事者,作出對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則。

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原告趙某在事發后依法應當首先立即報警,由交警部門依法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處理善后事宜,這是一名機動車駕駛人員所應知曉的基本常識,也是趙某作為該交通事故肇事方所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但趙某在事發后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其丈夫劉某在趕到現場后,亦未報警,而是在對方報警的情況下勸阻對方取消報警,并尋求與對方私了此事,即:劉某、趙某當時已經放棄了通過法律途徑處理該次交通事故的權利。

雖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的各方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進行善后處理即所謂私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民事活動所遵循的民事法律畢竟在性質上屬于私法范疇,公權機構一般不會對此予以干預。

但是,交通事故的有關當事人在放棄了公力救濟途徑而是選擇了私力救濟途徑之后,如果又轉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不能對此提供有效證據,則應作出對其不利的法律推定,這不但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是民法典所規定的民事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義所在。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本案立案審理之前,因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劉某、趙某曾先后四次提起訴訟,其中,有兩次以準許劉某、趙某撤訴結案,另外兩次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被駁回起訴。

本案為劉某、趙某第五次就同一事實提起訴訟。其原因就是,作為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的趙某及此后參與處理該事故的劉某,一方面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積極履行報警義務,另一方面,在交付款項時私相授受,又不保留必要的證據,以致此后多次引發訴訟,在給對方當事人增加訴累的同時,無端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也就此對劉某、趙某進行了告誡,從客觀上起到了釋法的效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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