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先救人肇事方賠償責任會不會減輕

導讀:
南海區法院一審判決在認定交警部門“未保護現場致事實無法查清”而確定由救人方司機負事故全責后,認為救人一方司機的行為符合公序良俗,判決該司機承擔七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杜先生駕駛小客車搭載李某前往醫院搶救,后再駕駛肇事小客車回到事故現場。之后,李某將杜先生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杜先生賠償他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約25萬元,并由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對杜某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予以減輕,酌情認定杜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那么車禍后先救人肇事方賠償責任會不會減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海區法院一審判決在認定交警部門“未保護現場致事實無法查清”而確定由救人方司機負事故全責后,認為救人一方司機的行為符合公序良俗,判決該司機承擔七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杜先生駕駛小客車搭載李某前往醫院搶救,后再駕駛肇事小客車回到事故現場。之后,李某將杜先生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杜先生賠償他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約25萬元,并由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對杜某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予以減輕,酌情認定杜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車禍后先救人肇事方賠償責任會不會減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近日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子。南海區法院一審判決在認定交警部門“未保護現場致事實無法查清”而確定由救人方司機負事故全責后,認為救人一方司機的行為符合公序良俗,判決該司機承擔七成的民事賠償責任。
有法學專家稱,這個判決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找到了一個恰到好處的平衡點,為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一個可借鑒的判例。
【案件回放】撞車后救人被判全責
2010年1月,佛山市民杜先生駕駛的小客車與同方向行駛的一輛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摩托車駕駛者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杜先生駕駛小客車搭載李某前往醫院搶救,后再駕駛肇事小客車回到事故現場。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杜先生在發生事故后,因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無證據證明李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因此,交警部門以杜先生發生事故后,因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由杜先生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摩托車駕駛員李某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生即日,杜先生為李某支付了4.5萬余元住院醫療費。經司法鑒定,李某左上肢不全癱評定為7級傷殘;脾破裂切除評定為8級傷殘;左股骨骨折致左下肢功能活動部分喪失評定為10級傷殘。
對于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杜先生認為:“這次交通事故其實是由雙方共同過錯造成的。我為了搶救李某的生命,在發生事故后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搶救治療,有什么不對?為什么要認定我負全責?”
之后,李某將杜先生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杜先生賠償他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約25萬元,并由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釋疑】積極救助傷者應予鼓勵
“杜某在事故發生后雖然離開現場,但其目的是積極救助傷者,避免傷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損失,這種行為是社會公序良俗所倡導的。”主審該案的馮法官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南海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大隊對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準確,故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杜某因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是,法院同時認為,事故發生時,李某受傷嚴重,且出現出血過多造成低血容量性休克、脾破裂等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情況。杜某將李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時將其送至醫院搶救,避免了李某的生命、身體健康出現更大的損害。雖杜某因搶救傷者未保護事故現場致無法認定事故責任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但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杜某積極搶救傷者的行為是值得肯定與鼓勵的。因此,法院對杜某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予以減輕,酌情認定杜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原告合計26萬余元的各類損失,由小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2.8萬余元;杜某賠償5.7萬余元。
馮法官說,交警部門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作出的行政行為,該認定在案件審理中主要是作為證據,并不當然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依據。因此法院為鼓勵社會積極救助傷者,杜絕視而不見、見死不救等冷漠社會現象的發生,對該類案件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損失,可以依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減輕救助者的賠償責任。
【專家意見】救人比保護現場更重要
據公開的醫學數據顯示,因交通事故喪生的人中有85%是在出事后30分鐘內死亡的,而在這時間段內如能及時進行有效的救護,就能夠挽救大部分傷者的生命。
“生命權大于財產權,不管從法律還是從道義和公序良俗的角度講,救人都應該給予鼓勵。”廣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偉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有人員傷亡時,搶救傷者應該比保護現場更為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應當及時保護現場。造成一方人身傷亡的,另一方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發生交通事故后,司機肇事后優先搶救傷者有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