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裁剪后是否有效

導讀:
訴訟中,劉某提交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但該借條明顯具有裁剪痕跡且未有落款時間,在韓某提交載有雙方結算內容及時間的欠條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劉某應承擔繼續舉證證明案涉借貸關系存續的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雖然提供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但該借條沒有注明出具時間且明顯具有裁剪痕跡,在韓某提供了劉某出具的載有雙方債務結算內容及時間的欠條予以反駁的情況下,該筆借款是否仍然存續存在兩種可能,即如果借條出具在欠條之前,則該借條有較大可能已作廢。
民間借貸中可能涉及復雜的經濟往來,借條就成為了這一活動的重要證據。
借條出現裁剪痕跡時,就可能導致信息不完整或失真,使得借款的時間、金額等關鍵細節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又該如何審理?
案情簡介
劉某與韓某系多年的朋友和合作伙伴。2023年3月2日,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韓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其借款20萬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韓某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劉某向法院提交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 用于經營周轉 韓某”。
韓某辯稱,該《借條》書寫時注明了日期,是2011年,后來雙方結算,該借條已經作廢。韓某向法院提交劉某向其出具的《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今欠韓某共計貳拾貳萬元整(注:以上雙方合作賬務全清,雙方以上欠條、收條自動作廢以此條據為準) 劉某 2011年7月5號”。
為證明案涉《借條》的形成時間,劉某提交2014年7月24日其取款40萬元的銀行交易明細一份,主張其于當天將其中20萬元現金交于韓某。另查明,案涉《借條》具有明顯裁剪痕跡。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案中,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韓某向其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故劉某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
訴訟中,劉某提交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但該借條明顯具有裁剪痕跡且未有落款時間,在韓某提交載有雙方結算內容及時間的欠條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劉某應承擔繼續舉證證明案涉借貸關系存續的責任。
劉某雖提交了2014年7月24日的取款憑證,但僅憑該取款憑證并不足以證明該次取款與本案借款之間存在關聯性。綜上,在案涉借條形成時間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應由本案原告、借條持有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結合劉某向韓某出具的欠條,劉某關于韓某應償還其借款20萬元及利息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且,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使待證事實的存在達到高度可能性的標準,方能為法官采信。
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到某一具體事項,究竟應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進而成為影響案件勝負的關鍵。本案即是其中的一則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劉某提交的借條沒有記載形成時間,劉某主張該借條形成于2014年,韓某主張該借條形成于2011年,但雙方均無法提供確鑿證據予以證明,而該借條的形成時間恰恰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及本案勝負的關鍵,在此情形下,由誰承擔舉證責任,誰就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最終,法官經過綜合分析將案涉借條形成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劉某,并以劉某未提供充足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為由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那么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呢?具體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在本案中,劉某是案涉民間借貸糾紛的發起者,其負有舉證證明其主張的義務,即其負有提供證據證明韓某應向其支付借款20萬元及利息的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雖然提供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但該借條沒有注明出具時間且明顯具有裁剪痕跡,在韓某提供了劉某出具的載有雙方債務結算內容及時間的欠條予以反駁的情況下,該筆借款是否仍然存續存在兩種可能,即如果借條出具在欠條之前,則該借條有較大可能已作廢;如果借條出具在欠條之后,則該借條有較大可能系雙方結算以后新產生的債務。
因此,從本案整體來看,劉某的舉證責任并未完成,其只有進一步舉證證明案涉借條出具在欠條之后,才能使韓某應向其支付借款及利息的這一待證事實達到高度可能性的標準,因此,劉某負有繼續舉證證明案涉借條出具時間的義務。
另一方面,證據的持有人應對其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在本案中,韓某提供的欠條,相對完整,載明了書寫日期。劉某提供的借條明顯具有裁剪痕跡且未載明出具時間,這與一般借款人在出具借條時注明日期的日常生活習慣不相符,因此該證據存在一定瑕疵。
劉某作為案涉瑕疵借條的持有者、提供者,其理應對其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在案涉借條的形成時間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劉某負有繼續舉證證明其主張的義務。
最終,因劉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借條、欠條等都屬于私文書證,系民間借貸關系的重要債權憑證,其持有人理應妥善保管。具體來看,可以做好以下幾點:
一是全面記錄。在書寫借條時,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額、借款事由、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利息等重要信息要盡量全面記載,而且要選取相對完整的紙張書寫,以免在后期產生爭議;
二是變動確認。要盡量避免對已有借條的修改,如果確實需要修改,那么需要在增添、刪除、涂改等部分按印確認;
三是交叉印證。注意保存借貸過程中形成的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其他證據,與相關借條、欠條等借貸憑證相互印證,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四是及時銷毀。如果出借人未交付款項或借款已清償,那么應確保及時銷毀相關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
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