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賠償是一次性嗎

導讀:
且參考有關專家經驗,植物人的壽命應在5至10年,中國人女性平均壽命74歲,考慮劉某身體狀況,一次性賠償20年的后期護理費用過高,幾年后劉某可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劉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長期護理,對今后20年肯定要發生的護理費應判決一次性給付,從而有利于解決糾紛,事后,劉某的丈夫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王某、王某的公司、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5萬元,其中劉某要求賠償后續護理費20年共28.8萬元。
植物人,醫學上稱為“持續性植物狀態”,是指因嚴重腦損傷導致患者意識喪失,僅保留部分自主生理功能的狀態。而賠償,則是指在侵權行為中,侵權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的經濟補償。一次性賠償通常指的是侵權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應賠金額給受害人或者其家屬。
植物人賠償是一次性嗎
不一定。相關法律規定,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一般交通事故植物人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業人均收入來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案例分析:植物人賠償一次性賠付
2013年4月18日,劉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撞倒在地并碾軋,造成劉某嚴重受傷。后劉某被送到醫院救治,但因傷情嚴重,全身多處受傷,經診斷為植物人。法醫臨床鑒定意見為劉某顱腦損傷遺留植物生存狀態屬一級傷殘。劉某綜合評分0分,要維持生命與健康,日常生活需終生完全護理依賴。事后,劉某的丈夫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王某、王某的公司、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5萬元,其中劉某要求賠償后續護理費20年共28.8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后續護理費時間過長未實際發生且無依據,后續護理費期限應由各方因素綜合確定,20年過長,與實際可能不一致;且參考有關專家經驗,植物人的壽命應在5至10年,中國人女性平均壽命74歲,考慮劉某身體狀況,一次性賠償20年的后期護理費用過高,幾年后劉某可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因此應先按植物人壽命賠償5年,5年后若還需護理,可另行起訴索賠。
審理
西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劉某提供的鑒定意見書及咨詢意見書,結合劉某目前病情及護理時間,后續護理人員應以一人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劉某的日常生活需終生完全護理依賴,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于法無據。法院遂判決支持劉某要求20年的護理費用,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南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依法維持原判。
說法
后續護理費從法理上講屬于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即隨著護理的延續而產生的損失。對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我國司法解釋從其法條的含義看,一次性給付賠償是一個原則,應當優先適用。劉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長期護理,對今后20年肯定要發生的護理費應判決一次性給付,從而有利于解決糾紛。
一方面今后的護理費是必然要發生的。根據有關鑒定結論,劉某構成一級傷殘,為“植物性生存狀態”,已經永久性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要維持生命與健康,日常生活需終生護理依賴。另一方面在實踐中,護理費的支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種是實際發生后另行請求。顯然本案不適用“實際發生后另行請求”該種方法,因該種方法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按“實際發生后另行請求”,就意味著每隔幾年都要向被告主張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費用,那就意味著還要通過訴訟解決,這對劉某來說是無法承受的。本案的賠償義務人是公司,因公司的存續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劉某多年后再次主張權利實現的可能性不大,個人和公司相比較,個人屬于受害的弱勢一方,法院判決應該人性化保護弱勢個體。所以,后續護理費按20年計算能夠較好地保障劉某的后續護理,有利于其逐步恢復及生命的延續,也是最大限度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給予其充分補償,也是保護弱者的公平價值追求。
植物人狀態的傷者,護理費究竟賠多少年?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那么,植物人狀態的受害者護理期限究竟應該如何確定?
實踐中存在多種處理方式和意見:
一是按最長20年計算。這通常是從盡可能補償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角度,取法定最長期間。單這種認定方式往往與實際情況相矛盾,尤其是植物人狀態的受害人,其生存期間可能并不長,20年的護理期間通常過長,對加害人而言,其責任過大。
二是計算至當地人均壽命年齡。考慮到植物人狀態受害者的生存期間不確定,計算20年過長,有些地區法院或法官,以人均壽命為計算參考計算護理期間。這一計算方式相對于20年的最長期間,具有合理性,但是植物人狀態的受害者而言,可能計算至人均壽命年齡依然過長。
三是合理計算一定期限(三年或五年)。有些地區法院或法官考慮到植物人狀態受害者生存期間可能有限,則考慮合理計算三年或五年,在過了這一期間之后產生的新的護理費,可以另行向加害人主張。
前述護理期限的確定和護理費的計算,都存在受害人實際生存期間短于法院認定和加害人支付的護理費期間,從而造成護理費支付過多,甚至引起后期加害人方要求退還已付過多的護理費問題,當然,對于合理計算三年或五年,超出此期間產生的新的護理費另行主張的方案,又增加了受害人方面的訴累,不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植物人狀態的患者,由于其喪失了勞動能力,需要長期醫療和護理,因此其賠償范圍通常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關于賠償方式,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必須一次性支付,而是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協商結果來確定。
賠償方式的選擇
在實踐中,一次性賠償和分期賠償各有利弊。一次性賠償能夠快速解決糾紛,避免后續繁瑣的執行程序,同時減輕侵權人的財務壓力。然而,對于受害者而言,一次性賠償可能無法完全覆蓋未來的醫療費用和生活支出,特別是考慮到通貨膨脹等因素。相比之下,分期賠償雖然能夠更好地適應受害者長期的經濟需求,但執行難度較大,且存在一定的風險。
植物人賠償是否一次性,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以便得到更加具體和個性化的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