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植物人同等責任,車禍導致植物人同等責任賠償標準

導讀:
后經過元甲律師和家屬的共同努力,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賠償醫療費及各項損失的同時,判決還支持了未來5年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以及每日消耗品和用藥,江先生在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下,獲得賠償共計102萬元,與傷者家屬溝通后和解方案先行,在與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談和解過程中,對方同意給出的賠償金額遠遠低于我方的合理賠償金額,元甲律師站在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立即推進訴訟方案,在訴訟過程中,元甲律師委托鑒定機構對江先生的傷情進行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江先生呈持續植物人的狀態為一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萬萬沒想到電影里的一句幽默臺詞成為了生活中的一條真理!一場交通事故足以讓一個家庭傾家蕩產,也足以毀掉一個人的余生!
五十多歲的江先生本是一名保安,收入雖然不高,但是子女都已成家立業,生活也算圓滿富足,他也即將開啟兒孫滿堂的美好退休生活。
然而在2021年9月4日,江先生在完成一天的工作后下班回家的路上,他看到路上車輛行人較少,就騎電動車橫穿機動車道,不料這時劉某駕駛車輛飛速行駛導致突發交通事故,交通隊認定事故責任為雙方同等責任。
由于江先生傷勢非常嚴重,一直處于昏迷狀態,家屬對此是心急如焚,不僅擔心江先生的傷情,也為高額的醫療費而發愁!江先生住院期間,其家屬多次聯系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要求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但兩方一直找各種借口推辭!江先生家屬自知以自己能力解決不了當前的難題,所以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所代為處理賠償問題。
元甲律師針對當事人的情況,詳細列出證據清單和賠償清單,并出具了和解方案和訴訟方案。與傷者家屬溝通后和解方案先行,在與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談和解過程中,對方同意給出的賠償金額遠遠低于我方的合理賠償金額,元甲律師站在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立即推進訴訟方案!
在訴訟過程中,元甲律師委托鑒定機構對江先生的傷情進行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江先生呈持續植物人的狀態為一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對是否構成護理依賴和輔助器具費進行鑒定,同時對傷者未來每天使用的消耗品和用藥進行鑒定,構成完全護理依賴。
通過對案件的專業分析,元甲律師明確本案除了醫療費之外的兩個核心賠償項目:一是,未來的護理費用和輔助器具費;二是,未來每天使用的消耗品和用藥等。元甲律師與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并確定了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藥等的主張年限。
在庭審中,元甲律師證據準備充足、法律依據準確,為了維護傷者的合法權益,對于賠償金額與對方分文必爭!后經過元甲律師和家屬的共同努力,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賠償醫療費及各項損失的同時,判決還支持了未來5年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以及每日消耗品和用藥,江先生在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下,獲得賠償共計102萬元!
律師感悟:
當事人的信任和認可永遠都是律師前進的最大動力,基于客觀事實的法律分析及訴訟策略的制定,更加需要專業律師的全力以赴!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成植物人要賠多少錢?
一、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為委托具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在醫療終結后,也即不再入院治療,傷者傷情穩定后,家屬可向鑒定機構提出鑒定委托。通常,鑒定機構會在接受委托后的1個月內作出鑒定意見,確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意見是受害人索賠的重要依據。
二、確定賠償數額
一級傷殘案件的賠償項目可以說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最多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除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外,幾乎都會涉及到,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各個賠償項目的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殘疾賠償金可達最高,作為一級傷殘,在我國北京、上海,目前的殘疾賠償金可達147多萬元。
三、確定賠償義務人
除了肇事司機,致害車輛的保險公司、單位等都有可能是法定的賠償義務主體。
四、訴訟索賠
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賠的途徑是植物人案件所必須的,因為拿到法院的判決書,能很好的為后續產生的賠償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植物人在取得傷殘賠償后死亡,其家屬是否還能取得死亡賠償
2016年9月,受害人王某因腹痛前往某醫院就診,某醫院未能及時考慮或鑒別食物中毒可能性,加上王某自身部分原因,造成診療延誤,最終導致王某陷入長期休克狀態和昏迷(俗稱“植物人”),構成一(I)級傷殘。經鑒定,某醫院的診療工作存在過錯,因果關系原因力程度為同等因果關系程度范圍。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名義將某醫院訴至法院,經審理,某醫院向王某賠償了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2020年12月,王某在住院康復期間,因膿毒性休克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的近親屬認為王某的死亡與前述某醫院的診療過錯具有因果關系,遂訴至金鳳法院要求某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某醫院辯稱,醫院因診療過錯給王某造成的損失,已經以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賠償費的形式進行了賠償,現王某的死亡系自身病情發展結果所致,某醫院不應重復賠償。
案件處理
金鳳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受害人王某的死亡是否系某醫院診療過錯的損害結果,以及王某在已經取得傷殘賠償的前提下,其近親屬能否再向某醫院主張其死亡賠償。
首先,本案中受害人在經過治療并被鑒定為一級傷殘后,繼續住院康復治療。在被告未主張存在第三方(包括原告家屬)對受害人有加害行為的情況下,根據社會常識及生活經驗判斷,死亡是受害人在植物人狀態下的自然發展趨勢,可以認定受害人死亡與本次診療過錯有相當因果關系,是本次診療過錯的最終損害結果。其次,雖然受害人因涉案診療過錯曾被鑒定為一級傷殘,但因侵權所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應為結果性賠償而非過程性賠償。故基于受害人死亡被認定為涉案診療過錯的最終損害結果,受害方可獲損失賠償應基于診療過錯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實基礎,賠償范圍從人身損害賠償轉化為包括死亡賠償金等相關項目,對于已經取得的各項賠償低于死亡賠償金的,應當補足。再次,關于部分賠償項目的計賠標準,考慮到受害人最終損害結果即死亡的時間,以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作為損失計賠標準,對各方當事人而言更為公平合理。
綜上,金鳳法院扣減已支付傷殘賠償金等的剩余部分后,判決被告某醫院按過錯比例向王某的近親屬(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該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