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具體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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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款債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和法律規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效力。對于協議中存在的爭議,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專業律師的力量,進行合理的解決和處理。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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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只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不代表該筆債務不需要償還。如利息的索要,擔保人,擔保物等。例如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擔保人已超過擔保期限等。那么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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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那么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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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原來的債務人經過債權人同意后,把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時,此時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會產生相應的變化,這是不可避免的。(二)債權受讓人的法律風險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那么債權債務轉讓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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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基于以上的原因,債權收益權轉讓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1、由于債權收益權的轉讓并不需要進行轉讓公示,存在轉讓方將債權收益權對應的原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債權上設定擔保等權利負擔的風險;2、若原債務人無法清償,受讓方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3、因原債權并未實際轉讓,無法實現債權資產與轉讓方的破產隔離;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債權收益權轉讓協議中風險的承擔人主要為受讓方。那么債權收益權轉讓需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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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轉讓應該構成時效中斷。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愿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如果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但應注意,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于無效,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轉讓無效。那么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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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讓人對債權讓的法律風險防范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而在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后,則債務人已經了解了該債權債務關系的變更,這一通知也是對債權的確認,此時的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之日起計算。那么受讓人對債權轉讓的法律風險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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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中,如果債權人要轉讓債權的,需要是在法律允許轉讓的范圍內,并且需要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然后需要通知債務人,才會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那么債權轉讓的限制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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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此處的第三人,是相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退出合同約束外,部分轉讓合同權利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構成合同當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約束。那么債權轉讓合法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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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第二、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第三、債權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第四、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那么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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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我國債權轉讓現行法律規定有哪些?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那么我國債權轉讓現行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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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法理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給債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債權人應該承擔救濟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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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該債權收益權是基于原債權而形成,但原債權項下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仍由轉讓方享有和履行,即該債權收益權的轉讓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屬于原債權轉讓,也僅在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不是債權轉讓,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主體并未發生變化,債務人不必對債權收益權受讓人承擔義務,債權收益權的受讓方只能要求轉讓方按照約定的條件給付。那么債權收益權轉讓具有哪些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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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目前,在金融市場中,債權信托收益權被廣泛使用,但法律對債權信托收益權的某些內容并沒有做明確規定。那么債權信托收益權轉讓的流程以及轉讓的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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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轉讓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4、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那么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債權轉移合同生效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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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司法部發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布3篇律師代理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布的3篇案例均為民事訴訟案例。案例一“律師代理某建設集團訴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及工程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備案合同和非備案合同的效力之爭以及結算合同效力問題,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代理律師圍繞結算協議的獨立性進行論證,最終贏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師代理某商業經營公司參與汪某偉訴某蔬菜集團、某蔬菜批發市場、某商業經營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為債權轉讓糾紛案,涉及不良資產處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與公司法人的認定,律師從事實認定和二者法律適用的不同作為切入點,釋法說理,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三“律師代理某銀行分行參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再審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涉及在執行標的上同時存在質權與抵押權如何確定清償順序的問題,律師適用民法典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邏輯清晰、結構嚴謹,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