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那么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關于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將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過程中,通知擔保人是一個十分必要的過程和環節,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四)》(文件編號:京高法發[2003]61號)中的第六點,對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問題的解答表述如下:《擔保法》生效后的擔保,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債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擔保權屬于從權利范疇,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從權利一并轉讓,擔保權一并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
但是在以下情形時債權人的從權利并不當然的隨主債權的轉讓而發生轉移: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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