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法律規定

導讀:
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那么債權轉讓通知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關于債權轉讓通知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80條規定了債權轉讓通知的消極效力,即“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有以下幾層含義:
合同法第32條、第44條分別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只要未構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極條件,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即成立生效。
因此,未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并不導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基于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出讓人通知義務、支付對價的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約定仍然有效。
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債務人仍按照原協議約定向債權出讓人履行債務的,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相應部分的還款,此時債權受讓人不能夠以未向其履行債務為由要求債務人再次履行債務;而如果債權人出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以后,債務人再向債權出讓人履行債務的,不視為已經向債權受讓人履行義務。
由以上兩層含義可以得出,債權轉讓通知有以下兩個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權利義務,保護債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債務人示明債權轉讓的事實,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由債權出讓人變為債權受讓人,將債權出讓人從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剝離,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其次,如果通知的內容中包含了“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的話,通知還能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作用。
1、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2、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一般有兩種方式:
(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
(2)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3、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關于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口頭通知是所有通知方式中風險最高的一個,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方式。
書面通知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一般適用于企業之間的債權轉讓通知。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進行書面通知時,原債權人應當采用如下方式確定通知已經送達:
(1)債權出讓人自行送達的,應當由債務人在通知書上蓋章。蓋章行為表示對債權轉讓事宜已收到通知并知悉,證明通知行為使得債權轉讓最債務人生效;
(2)通過郵寄送達通知的,應當在快遞單物品欄內注明“與XX的xx元債權轉讓通知”,保留快遞單副本,并在快遞公司官網打印郵遞記錄,證明債權轉讓通知已經被簽收。
(3)不建議使用傳真方式送達通知書,現有技術難以證明某一時間節點所傳真的內容,如對方主張所傳真內容并非債權轉讓通知書,則我方難以舉證債權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
短信通知在一般人看來似乎不太“正規”,理由在于篇幅一般過于簡短、形式較隨意,且短信作為電子證據,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書面通知更復雜。但合同法第80條并沒有對通知的方式作出規定,且通知的目的在于告知轉讓實施,從而固定各方權利義務。結合法院判例,可以認定法院更加注重通知的實質,而非通知的形式。
郵件送達也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且用于公司之間交流較多,和短信相比,郵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點,且經過公證的郵件法律效力更高。
公告通知在債權轉讓通知中適用的較少,一般適用于法律文書送達、證件遺失、票據事宜。而債權轉讓公告通知的相關規定一般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債權有關,該特殊規定系為了對國有資產進行特殊保護而特別設立,對于一般債權轉讓通知不具有適用性。
因此,除非雙方主體或轉讓的債權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主張債權的,法院一般不認為其履行了通知義務。
訴訟通知是一類最為特別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為其通知時間和通知主體較為特殊:訴訟通知是在起訴時才通知對方債權轉讓事宜,且是通過法院通知對方履行債務。在現有的判例中,法院認為直接起訴通過法院向債務人通知債務轉讓的事實并主張債權的,符合通知的條件。




